3月31日閉幕的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的決定。該條例將于2018 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經批準的集中供熱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建設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設施。集中供熱期內,正常天氣條件下,且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供熱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保證用戶臥室、起居室的室溫不低于18℃。用戶自測室溫不達標的,可向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或供熱企業提出測溫要求。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或供熱企業應及時到達現場測溫。
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并根據供熱用熱雙方確認的不達標天數,去除基本熱費后,按照一定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供熱企業應在每年集中供熱期結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
條例規定,用戶不得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熱管道中的熱水、蒸汽;不得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等;不得擅自改動、破壞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或開啟鎖閉閥;不得擅自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違反本規定,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由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用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